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裝修有保障【導讀】房屋模型與實際不符、“雙合同”規(guī)避政府限價、承諾有學位卻難以兌現(xiàn)……正值年底房產交易旺季,不少購房者期盼在此期間選購到心儀的住房,然而,“買的沒有賣的精”,一些開發(fā)商、房產中介等賣家利用自身資源信息優(yōu)勢,為 ...
房屋模型與實際不符、“雙合同”規(guī)避政府限價、承諾有學位卻難以兌現(xiàn)……正值年底房產交易旺季,不少購房者期盼在此期間選購到心儀的住房,然而,“買的沒有賣的精”,一些開發(fā)商、房產中介等賣家利用自身資源信息優(yōu)勢,為購房者設置了多個“陷阱”。購房市場究竟有多少“貓膩”?泰州裝飾招標網(http://m.prafa.cn)小編對此展開了調查。
面積“縮水”是欺詐還是計算錯誤
2016年,廣東佛山的林先生看中了某房產公司所建的花園小區(qū)期房,由于林先生想要購買的三房戶型無樣板房,銷售員稱可看兩房戶型的3D房屋模型,除了比樣板房少一個房間,得房率(八成)等都一樣。為加以佐證,銷售員還向林先生出示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樣本,其附件注明公攤系數(shù)(公攤面積/套內面積)為0.265268。之后林先生決定購買兩套三房戶型并支付了款項。
2017年3月,林先生獲知所購房屋建成,隨即前往現(xiàn)場查看,但發(fā)現(xiàn)實際交付的房屋與購房前了解的情況相差甚遠:一是實際空間與戶型圖不符;二是承諾的飄窗不見蹤影;三是得房率遠未達“八成”;四是主合同中的房屋面積數(shù)據(jù)與附件中提供的數(shù)據(jù)不一致。
林先生透露,購買前銷售員曾承諾得房率為八成,并說明公攤系數(shù)為0.265268。但經佛山市南海區(qū)測繪中心出具的測繪報告顯示,林先生購買的兩套房公攤系數(shù)分別為0.469573和0.475149,換算成得房率分別為68.05%和67.79%,均未達八成。林先生認為,開發(fā)商在合同中標明的建筑物關鍵指標“公攤系數(shù)”與實際值存在嚴重出入,屬于欺詐行為,遂投訴至廣東省消委會。
廣東省消委會接訴后與佛山這家房產公司取得聯(lián)系,但該房企表示:關于房屋空間的問題,展示的模型及戶型圖均有提示“本模型僅作示意用途,其細節(jié)以最終交付實物為準”;關于飄窗的問題,樓盤銷售現(xiàn)場有提示板提示16、17棟房屋并無飄窗;關于房屋得房率,在與消費者所簽合同中已明確注明該房屋的所有面積數(shù)據(jù),公司從未在任何文件中宣傳有80%的得房率。
最后,該房企承認確實存在主合同與附件數(shù)據(jù)不一致的錯誤,但稱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在雙方合意、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簽訂的,主合同第三條已明確房屋相關面積數(shù)據(jù),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公司并非故意隱瞞,沒有銷售欺詐,數(shù)據(jù)不一致屬于“計算錯誤”。
虛假宣傳
房企應承擔賠償責任
3D模型、平面圖中的“提示說明”能否作為免責依據(jù)?房企“無意”的隱瞞是否構成欺詐?
根據(jù)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(guī)定:“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、性能、用途、有效期限等信息,應當真實、全面,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?!睆V東省消委會認為,開發(fā)商展示3D模型、平面圖以及銷售人員介紹情況時,有義務通過各種途徑將房屋具體情況進行真實全面的展示,從而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。
然而,該房企的房屋3D模型和戶型圖不但沒有真實反映實際情況,而且銷售人員夸大房屋的得房率,涉嫌虛假宣傳;不僅如此,在簽訂合同過程中,消費者所簽合同的重要條款與之前承諾的房屋情況不一致,開發(fā)商并未做提醒、說明及解釋,廣東省消委會認為,該房企已然違背誠實信用的市場原則,并且存在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的問題。
廣東省消委會認為,該房企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真實信息,通過不實信息誘使消費者做出購買房屋的決定,涉嫌欺詐,消費者有權根據(jù)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五十五條的相關規(guī)定,要求房地產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記者了解到,該房企表示已通過房管部門多次與消費者林先生溝通,均未達成一致意見,并稱如消費者通過司法途徑解決,公司愿意遵從法律判決執(zhí)行。
屢見不鮮賣房“套路”何其多
在房屋買賣市場上,不管是新房還是二手房,賣方故意隱瞞不利信息使買方權益受損的現(xiàn)象屢見不鮮,最常見的有三大“套路”。
其一,房企捂盤惜售,制造火爆銷售場景,令購房者焦慮恐慌,匆忙簽合同。
湖南張家界的梁先生今年6月看上了某開發(fā)商在當?shù)亟ǖ臉潜P。直到11月上旬,梁先生才突然接到開發(fā)商通知,說交定金的日期在幾天后一個周末的早上,還說預留名額過期不候。
“11月已經天氣轉涼了,我早上5點多就去排隊,到8點才讓我們進去,烏泱泱一大片人,場面十分火爆,大家都像瘋了一樣搶房?!绷合壬嬖V記者,售樓部的電子顯示屏上滾動顯示僅剩幾套房,還在外面排隊的買房者像熱鍋上的螞蟻一樣焦慮,根本來不及考慮更多。
房企有意制造火爆的銷售場景,加劇了消費者的恐慌心理。佛山的林先生也表示,當初與開發(fā)商簽訂合同的時候,開發(fā)商組織了200多名業(yè)主集體排隊,工作人員直接將合同翻至簽名頁面,讓業(yè)主依次簽名,自己沒有充足的時間細看合同。而對于合同的重要條款或者新的情況,工作人員也未做任何說明,消費者均以為合同內容與之前了解的情況一致就直接簽名,之后才發(fā)現(xiàn)主合同與附件數(shù)據(jù)不一致的問題。
其二,房企有意規(guī)避政府限價,制造“雙合同”以高價售出房屋。
今年9月,周女士在廣州市東部看中了一套建筑面積為73平方米的新房,房子在房管局備案的價格為90萬元,即每平方米1.2萬元左右,銷售員告訴周女士,“簽訂購房合同必須同時簽訂裝修合同”。
銷售員為周女士準備了兩份合同,一份為購房合同,顯示總樓款約90萬元,一份為裝修合同,顯示金額為56萬元,也就是說周女士需要花146萬元才能購買這套房子。“這樣算下來,房子的單價為每平方米2萬元,超過了政府的限價。”周女士說。
不僅如此,在付首付的時候,樓款和裝修款必須都付三成首付,共43萬元。此外,開發(fā)商還要求剩下未付清的七成裝修款合計約40萬元,要么在半年內分兩期付清,要么選擇利息更高、最長貸款期僅為五年的普通裝修貸款。
無奈之下,周女士只好與開發(fā)商簽訂如此“霸王條款”,首付43萬元后,約定半年內再分兩期,每期20萬元付清剩余裝修款項?!胺抗芫謧浒讣s90萬元的房子,被開發(fā)商‘雙合同’賣到146萬元,加上我選的半年內付清剩余的裝修貸,算下來,我首次購房成本超過80萬元,接近樓款總價了?!?/p>
其三,二手房買賣中賣方故意隱瞞學位占用等關鍵事實。
雖然不及開發(fā)商手握大量房源,但是不少二手房賣主為了盡快將房屋賣出、賣個好價錢,也費盡心思在語言文字上與買方“打太極”,除了隱瞞房屋質量問題之外,近年來最常見的就是二手房學位糾紛。
2016年6月29日,北京市西城區(qū)孟某(賣方)與李某(買方)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,2016年7月1日,李某支付首期購房款550萬元,7月4日晚,出售方孟某告知李某,此前有人于2013年使用該房屋戶籍進入北京市西城區(qū)某小學學習。李某認為孟某明知自己購買房屋是為了孩子上小學,卻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故意隱瞞了戶籍學位被占用的事實。李某于是將賣方孟某上訴至法院,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,并要求孟某賠償相應的損失。
法院審理認為,賣方孟某對李某購買房屋的目的是知曉的,即為了李某孩子入學之用,但孟某在簽訂合同之初并未如實披露學位已被占用的事實,違反了雙方協(xié)議的約定,對李某的購房選擇及目的有重大影響,孟某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。
維權不易當心自我否定式營銷
盈科信榮(全國)房地產律師團隊首席律師張茂榮認為,買房者屢屢上當受騙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開發(fā)商違法成本低。
開發(fā)商最常見的違法方式就是借不確定的名校、商業(yè)配套等宣傳推廣,并利用格式合同制定方優(yōu)勢,在購房合同中事先設定大量免責條款,對于相關宣傳均定性為邀約邀請,并特別說明廣告宣傳不具備法律約束力,最終一切以政府審核為準,即采取自我否定式營銷?!耙环矫嫘攀牡┑┑匦麄鞒兄Z,另一方面又在合同中自我否定承諾效力?!睆埫瘶s說。
與此同時,由于處罰力度與開發(fā)商違法獲利之間往往不具可比性,相關部門的監(jiān)管難以對開發(fā)商形成威懾力。
再加上購房者都是零散個體,難以形成合力,導致維權成本高。佛山的林先生自從發(fā)現(xiàn)新房“被縮水”,到投訴至廣東省消委會有答復,過去了半年有余。林先生表示像他一樣的購房者還有幾十個,但出于“忍氣吞聲罷了”的想法,大多沒有堅持維權。同時林先生還提到,由于已支付購房款,已無購房資格、貸款資格另行購置其他房屋,且面臨房價上漲,即便受騙也很難選擇退房維權。
廣東濟方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曉棟表示,購房者在購買前一定要實地察看,針對相關宣傳單內容應該仔細詢問銷售人員,最好能在銷售人員的帶領下前往查看是否有留地規(guī)劃,謹防開發(fā)商虛假承諾相關配套設施;留意宣傳單張是否有相關文字表示“僅用作宣傳參考”等字眼。
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(jiān)嚴躍進建議購房者在交易過程中,要注意留存證據(jù),遇到侵權情況時要積極主動維權。
倘若購房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了“霸王條款”,楊曉棟認為也并非沒有回旋的余地。楊曉棟表示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規(guī)定,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(guī)定情形的,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、加重對方責任、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,該條款無效。因此,購房者完全可以以此作為與房企談判的依據(jù),若簽訂后才發(fā)現(xiàn)問題,亦可以此作為維權依據(j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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